温州市瓯海区民政局 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温州市瓯海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温州市瓯海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细则
(试行)》和《温州市瓯海区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社会事务办、残联、财政所:
为保障我区困难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解决重度残疾人长期照护困难,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3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温州市瓯海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细则(试行)》和《温州市瓯海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工作。
温州市瓯海区民政局 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
温州市瓯海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9月4日
温州市瓯海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温州市民政局、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温州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试行〉和〈温州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温民福〔2016〕75号)文件要求,为弥补残疾人由于自身残疾而导致获取收入困难、生活费用额外增加,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自愿申请的原则。
二、补贴范围
具有瓯海区户籍,持有本区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简称《残疾人证》),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
下列残疾人不得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
(2)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
(3)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
(4)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政策的;
(5)其他规定不能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
对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条件,又符合因公致残、离休等生活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只能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根据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或本人收入状况核定,由区民政局按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办法组织实施。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0%比例计发,并随着低保标准调整而动态进行调整。
四、申请程序和补贴发放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行“自愿申请、逐级审核、限时办理、公正公开”的管理办法:
(一)申请。由残疾人本人、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所在村居(社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员应填写《瓯海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以下简称《审批表》)和申请人签署同意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授权查询及诚信承诺书》(附件2)一式两份,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低保证或低保边缘家庭救助证等材料及其它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初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残疾程度以及收入、低保状况等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对通过初审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社区)公示(附件3),未通过初审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残联。公示期间接到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针对异议的事实进行核实,并在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三)审核。区残联收到初审意见后,对申请人的残疾状况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合格的申请转送区民政局审定。
(四)审定。区民政局收到审核意见之后,根据残疾人及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审定,审定工作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审定结果反馈区残联。
通过审定的名单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社区)公布,未通过审核、审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补贴发放。凡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自递交申请当月起计发,递交申请当月10日后的,下月补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由镇街采取社会化形式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
五、资金保障
区财政要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纳入年初财政预算,区财政在省、市财政经费补助的基础上,不足部份由区财政承担。
六、补贴对象管理及部门职责分工
(一)动态管理
区残联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定期复核制度,对发放对象实行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核查受益对象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变故、户籍迁移、收入变动、残疾状况等情况,填写《瓯海区困残疾人困生活补贴对象异动情况报表》(附件4)。资格复核采取补贴对象主动申报和残联、民政、镇街等单位定期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半年复核一次。因发放对象去世、户籍迁出、收入状况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条件的,从次月起停发生活补贴。
(二)信息管理
区民政、残联应按照政府预算公开和推进电子政务的要求,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残疾人实名制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做好信息管理工作,按月录入、报送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及时、准确,并逐步实现部门之间信息共享。
(三)职责分工
1、区民政局负责全区困难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或本人收入等状况的审定。
2、区残联负责全区困难残疾人残疾状况等审核工作;负责残疾人证核发工作;负责年度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预算方案并报区财政。
3、区财政局负责做好全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政策运行的指导检查及资金的安排、分配和管理工作。
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残疾信息以及生活、收入状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做好审查和资料上报工作(附件5);负责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和管理工作;负责初审环节的数据录入,完善资料,健全档案,建立台账,并对发放对象定期进行核查工作。
六、工作监督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简化办理原则,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及时报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项目需求调查和完成情况统计信息。区民政、残联应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补贴发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区残联应加强残疾人证管理,严格按规定发放残疾人证;对违反规定截留或挪用、移用补助资金,财政预算资金安排不到位,不发或少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损害残疾人权益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瓯海区无固定收入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试行)》(温瓯残〔2013〕21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
瓯海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
镇(街道) 村(社区)
姓 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民族 | ||||
身份证号 | 残疾类别 | 残疾等级 | |||||
残疾人证号 | 户籍地 | ||||||
居住地 | 家庭电话 | ||||||
领取存折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
监护人姓名 | 监护人 联系电话 | ||||||
家庭或本人经济状况 | □低保家庭 □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之间的家庭 □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 | ||||||
申请承诺 | 本人申请生活补贴并承诺,如在享受补贴期间发生文件规定停发情况时,主动申请停发补贴,如有不实,同意审批机构追缴已发补贴。
申请人(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申请人(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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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 初审意见 | 经初审,该残疾人符合享受生活补贴条件,并已于 月 日— 月 日在所在镇(街道)进行公示,辖区居民未提出异议。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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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残联审核意见 |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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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审定意见 |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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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
授权查询及诚信承诺书
因本家庭申请____________专项救助,特授权并配合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本人家庭经济收入和财产情况进行核对。现就有关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家庭成员已了解、接受《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规定。
二、本家庭成员自愿服从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的管理,愿意在申请及享受社会救助期间,接受核对机构对各项收入和财产信息的收集、查询、核对等并配合入户调查,如实提供材料;同意按相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三、本家庭成员保证申报材料全部真实有效。本家庭成员若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格的,愿意接受管理审批部门按规定给予的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家庭成员签字:
序号 | 姓名(指纹) | 身份证号码 | 与户主关系 | 签名日期 |
1 | 户主本人 | |||
2 | ||||
3 | ||||
4 |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签名:
序号 | 姓名(指纹) | 身份证号码 | 与户主关系 | 签名日期 |
1 | ||||
2 | ||||
3 |
(以上签名均须本人签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法定监护人代签,签名格式:***代)
附件3:
瓯海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名单公示
根据《温州市瓯海区民政局 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 温州市瓯海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温州市瓯海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细则(试行)〉和〈温州市瓯海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件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现将拟上报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名单公示如下:
申请人 | 性别 | 年龄 | 补助标准(元/月) | 家 庭 地 址 |
如对上述人员补助持有异议者,请在本公示之日起七天内,来电或来信反映。联系地址:------------------ ------------------ ----
联系电话:-----------------------------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年 月 日
附件4 | ||||||||||||||||||||||||||||||||||||||||||
瓯海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异动情况表 |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序号 | 姓 名 | 性别 | 残疾人证号 | 家庭或本人经济状况 | 户籍地 | 居住地 | 联系电话(手机) | 异动清况说明 | 异动时间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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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异动情况包括户籍迁移、对象去世、收入增加、其它不符合对象等 | ||||||||||||||||||||||||||||||||||||||||||
附件5 | ||||||||||||||||||||||||||||||||||||||||||
瓯海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汇总表 |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序号 | 姓 名 | 性别 | 残疾人证号 | 残疾类别 | 残疾等级 | 家庭或本人经济状况(ABC) | 户籍地 | 居住地 | 联系电话(手机) | 领取存折开户银行 | 银行帐号 | 补助金额(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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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家庭或本人经济状况包括 A 低保家庭 B 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之间的家庭 C 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 |
温州市瓯海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温州市民政局、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温州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试行)》和《温州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温民福〔2016〕75号)文件要求,为切实保障和改善瓯海区重度残疾人生存状况,解决残疾人长期照护困难,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确保残疾人得到基本照料,建立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自愿申请的原则。
二、 补贴范围
具有瓯海区户籍,持有本区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简称《残疾人证》),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和其他精神、智力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超过6个月以上的。
下列残疾人不得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
(2)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
(3)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
(4)60周岁以上已经享受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
(5)其他规定不能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
对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因公致残、离休等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只能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护理补贴(津贴)。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采取按照残疾类别、等级直接认定或由第三方评定的办法进行认定。凡是能够按照残疾类别、等级直接认定的,可采取直接认定办法认定;确实难以直接认定的,则采取第三方评定的办法认定。
根据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不同情形分为三类: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是一级肢体、一级精神、一级智力残疾人;
(2)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是一级视力、二级精神、二级智力以及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二级肢体残疾人;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其他重度和三、四级精神和智力残疾人。
多重残疾对象应按其符合类别高的等级认定。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制度,参照省残联、省民政厅、省卫生和计划委员会制定《浙江省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指导意见》(浙残联发〔2016〕24号)执行。
(二)补贴标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根据照护服务费用支出情况,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为三档。照护服务费用包括护工工资、特殊护理消费品等支出。2016年瓯海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指导线,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和125元。其中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区民政局、区残联批准由机构托养照料服务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护理支出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市民政局、市残联和区民政局、区残联备案。
四、申请程序和补贴发放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批,应实行“自愿申请、逐级审核、限时办理、公正公开”的管理办法:
(一)申请。由残疾人本人、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所在村居(社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员应填写《瓯海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6,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两份,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其它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初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残疾程度进行核实,并对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提出初审意见。同时,对通过初审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社区)公示(附件7),未通过初审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残联。公示期间接到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针对异议的事实进行核实,并在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三)审核。区残联收到初审意见后,对申请人的残疾状况、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等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合格的申请转送区民政局审定。
(四)审定。区民政局对转送的材料进行审定,审定工作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审定结果反馈区残联。
通过审定的名单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社区)公布,未通过审核、审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补贴发放。凡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自递交申请当月起计发,递交申请为当月10日后的,下月补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应由镇街采取社会化形式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有条件的地方,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发放。
五、资金保障
区财政要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经费纳入年初财政预算。区财政在省、市财政经费补助的基础上,不足部份由区财政自行承担。
六、补贴对象管理及部门职责分工
(一)动态管理
区残联建立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定期复核制度,对发放对象实行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核查受益对象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变故、户籍迁移、残疾状况等情况,填写《瓯海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异动情况报表》(附件8)。资格复核采取补贴对象主动申报和残联、民政、镇街等单位定期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半年复核一次。因发放对象去世、户籍迁出、残疾等级降低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条件的,从次月起停发护理补贴。
(二)信息管理
区民政、残联应按照政府预算公开和推进电子政务的要求,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残疾人实名制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做好信息管理工作,按月录入、报送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及时、准确,并逐步实现部门之间信息共享。
(三)职责分工
1.区民政局负责全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审定工作。
2.区残联负责全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审核工作,负责残疾人证核发工作,受理有关咨询及举报; 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制度,出台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指导意见,并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负责年度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预算方案并报区财政。
3.区财政局负责做好全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运行的指导检查及资金的安排、分配和管理工作。
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对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的残疾信息和残疾状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做好审查和资料上报工作(附件9);负责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和管理工作;负责初审环节的数据录入,完善资料,健全档案,建立台账,并对发放对象定期进行核查工作。
七、监督管理
各镇街要按照简化办理原则,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及时报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项目需求调查和完成情况统计信息。区民政、残联应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补贴发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区残联应加强残疾人证管理,严格按规定发放残疾人证;对违反规定截留或挪用、移用补助资金,财政预算资金安排不到位,不发或少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损害残疾人权益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温州市瓯海区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温瓯残〔2008〕17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6:
瓯海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
镇(街道) 村(社区)
姓 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民族 | ||||
身份证号 | 残疾类别 | 残疾等级 | |||||
残疾人证号 | 户籍地 | ||||||
居住地 | 家庭电话 | ||||||
领取存折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
监护人姓名 | 监护人 联系电话 | ||||||
长期被照护时间6个月以上 | □是 □否 | ||||||
照料服务 方式 | □集中托养 □日间照料 □居家安养 □项目服务 | ||||||
生活自理 状况 |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生活基本不能自理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 ||||||
申请承诺 | 本人申请护理补贴并承诺,如在享受补贴期间发生文件规定停发情况时,主动申请停发补贴,如有不实,同意审批机构追缴已发补贴。
申请人(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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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 初审意见 | 经初审,该残疾人符合享受护理补贴条件,并已于 月 日 — 月 日在所在镇(街道)进行公示,辖区居民未提出异议。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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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残联 审核意见 |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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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 审定意见 |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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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瓯海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助名单公示
根据《温州市瓯海区民政局 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 温州市瓯海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温州市瓯海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细则(试行)〉和〈温州市瓯海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件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现将拟上报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助名单公示如下:
申请人 | 性别 | 年龄 | 补助标准(元/月) | 家 庭 地 址 |
如对上述人员补助持有异议者,请在本公示之日起七天内,来电或来信反映。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年 月 日
附件8 | ||||||||||||||||||||||||||||||||||||||
瓯海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异动情况表 |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序号 | 姓 名 | 性别 | 残疾人证号 | 残疾类别 | 残疾等级 | 户籍地 | 居住地 | 联系电话(手机) | 异动清况说明 | 异动时间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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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异动情况包括户籍迁移、对象去世、残疾类别变动、残疾等级变动、其它不符合对象等。 | ||||||||||||||||||||||||||||||||||||||
附件9 | ||||||||||||||||||||||||||||||||||||||
瓯海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名单汇总表 |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序号 | 姓 名 | 性别 | 残疾人证号 | 残疾类别 | 残疾等级 | 照料服务方式(集中托养/居家安养) | 生活自理状况(ABC) | 户籍地 | 现居住地 | 联系电话(手机) | 领取存折开户银行 | 银行帐号 | 补助金额(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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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生活自理状况 A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生活基本不能自理 C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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