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医疗康复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1-11-25 15:00:58

各街道、泽雅镇残联,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厅局《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浙卫发〔2010〕272号)、和省残联、省卫生厅等六厅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残疾人医疗康复工作的通知》(浙残联康复〔2011〕8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区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和医疗保障水平,切实推进我区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的目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医疗康复保障政策,提高残疾人医疗康复保障水平

  (一)按照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行城乡同步、区域均衡、全民共享的要求以及普惠加特惠、重点保障和特别扶助、一般制度安排和专项制度安排相结合的原则,将残疾人医疗康复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城乡合作医疗制度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特困残疾人和低保残疾人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补贴。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职工给予适当补助。

  (二)从2011年12月1日起将偏瘫肢体综合训练等25项医疗康复项目(见附件)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列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城乡合作医疗制度保障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支付范围。各医疗机构对已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的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等应按照《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暂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按照区残联、区卫生局、区财政局等《关于印发温州市瓯海区0-6周岁新发疑似残疾儿童信息检测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温瓯残〔2011〕48号)要求,各相关单位根据工作方案的具体要求,落实0-6周岁新发疑似残疾儿童的筛查和信息早期报告制度,逐步推进新生儿残疾预防、基本筛查和残疾儿童诊断评估、转介服务、康复治疗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区残疾儿童康复档案和信息数据库。全面实施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切实保障各类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需求,保证康复服务质量,所需经费按温瓯残〔2011〕48号文件执行。

  二、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

  (一)将残疾人医疗康复工作、康复机构建设和康复专业人才培养列入卫生事业“十二五”规划。加快残疾人康复指导中心建设,形成以我残联残疾人康复指导中心为主导、医疗机构康复中心为基础、社区(村居)康复室为依托的三级康复服务网络,加大推进“康复在社区,服务进家庭”的力度,逐步扩大“居家康复服务”工程。

  (二)区卫生局、残联等部门将加大力度推进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建设,逐步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康复机构(设立康复科的区级医院、残疾人康复指导中心和已设立残疾人康复站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报销定点范围和工伤康复医疗体系;要将康复医学科室的设立作为各级综合性医院评审定级的重要标准;要将康复站纳入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内容。

  (三)将残疾人康复知识纳入全科医生培训的教材、教学的重要内容,同时作为社区医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和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到2015年,区所有康复机构的专业人员、社区康复医生和公共卫生责任医生普遍接受一轮以上康复专业培训,并发放上岗资格证书。2012年前,由区卫生局、区残联共同组织全区社区公共卫生责任医生分批开展社区康复专业人员和社区康复协调员的培训工作,确保各社区至少有一名以上经过培训上岗的康复协调员并充分发挥作用。

  (四)区人力社保局要对康复人才培养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对康复专业人员职称评聘给予倾斜。医疗和康复机构人员参加非本单位的同级或下级康复机构内工作或指导业务时间累计满一年的,在职称晋升时可享受赴基层支医的相关政策。

  三、进一步加强组织保障,切实落实残疾人医疗康复的各项政策措施

  (一)区卫生、社保、民政和人口计生部门要切实把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医疗康复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和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各项措施。

  (二)区财政局要根据残疾人医疗康复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对已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要相应的或逐步调整财政专项资助。

  (三)区残联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康复工作规划,共同制定康复工作标准,参与残疾人医疗康复的公共服务。积极引进社会资源,加大社会力量对残疾人医疗康复工作的支持,提高残疾人医疗康复服务水平。

  附件:温州市瓯海区基本医疗保障医疗康复项目

  瓯海区残疾人联合会瓯海区卫生局

  瓯海区财政局瓯海区民政局

  瓯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瓯海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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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残疾人医疗康复通知

温州市瓯海残疾人联合会        2011年11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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