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温州市瓯海区残疾人“无障碍设施进家庭”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2-12-12 15:15:43

各街道、泽雅镇残联,各有关单位:
  为组织实施《浙江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的“小康•阳光安居宜居行动”,现将《温州市瓯海区残疾人“无障碍设施进家庭”项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此页无正文)

 


温州市瓯海区残疾人联合会
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
温州市瓯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主题词:残疾人  无障碍  办法  通知     
温州市瓯海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2年12月11日印发


 
温州市瓯海区残疾人“无障碍设施进家庭”项目实施办法

 

  根据省残联、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万户残疾人“无障碍设施进家庭”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残联康复[2012]52号)和市残联、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万户残疾人“无障碍设施进家庭”项目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温残联康复[2012]38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十二五”期间,瓯海区残疾人“无障碍设施进家庭”项目由残疾人安居宜居行动和万户残疾人“无障碍设施进家庭”项目两部分组成。到2015年,全区组织实施残疾人“无障碍设施进家庭”项目280户。具体任务数根据残疾人的需求和省、市任务按年度分解到各镇街。
  二、项目内容
  本办法所指的残疾人无障碍设施,是指用于缓解、抵消或代偿因残疾带来的家庭生活或活动障碍的各种产品,包括无障碍器具、相关环境设施改造以及与残疾人家庭无障碍化密切相关的其他辅助器具,主要内容参照温州市瓯海区残疾人“无障碍设施进家庭”项目参考目录(见附件1)。
本办法所指的家庭区域范围,原则上限定在残疾人家庭的入户门(含)及以内范围。
  三、实施对象
  具有瓯海区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低保、低保标准150%以内的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和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的残疾人家庭。
  四、补助标准
  残疾人“无障碍设施进家庭”项目平均每户补助标准为6000元。项目经费按照省级专项转移支付类别档次及系数,由省财政给予补助,不足部分安现行市、区财政体制予以补助。区财政应将本项目的配套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确保及时拨付到位,做到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五、实施步骤
  (一)制定办法阶段(每年1-3月份)。根据省、市目标任务,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年度实施计划。
  (二)调查评估阶段(每年4-6月底)。根据项目实施内容,由各街道、泽雅镇开展需求调查,区残联会同区建设部门组织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对各申请人家庭进行实地评估,采集原始图片,记录相关数据,必要时绘图备案,确定救助对象,指导残疾人家庭填写“无障碍设施进家庭”项目申请表(见附件2)。
  (三)技术服务阶段(每年7-9月份)。技术机构或施工方为手续和资料齐全的残疾人家庭提供技术(施工)服务,具体时间由区残联会同技术机构或施工单位确定。
  (四)评估验收阶段(每年10-12月份)。由区残联组织评估验收工作,并签署评估意见,受助残疾人填写对项目改造(辅助器具配发)服务的意见(见附件2)。
  六、申报审批
  (一) 需求申请。
  由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温州市瓯海区残疾人“无障碍设施进家庭”项目申请表》(见附件2),并附身份证、残疾人证复印件及经济收入等相关证明。无监护人的,可由所在社区(村)委会代为申请。
  (二) 受理评估。
由区残联受理残疾人的申请并填写《温州市瓯海区“无障碍设施进家庭”项目审批表》(见附件2),超出本办法范围的,一般不予受理。组织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对审批同意的申请人家庭进行实地评估。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镇街残联负责残疾人需求调查、初步对象确定、相关资料收集等工作。区残联会同区建设、财政等部门负责全面评估审核、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评估验收、经费配套管理、资料档案建立和信息统计上报等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规范施工,保证质量。
  1.无障碍设施的选择应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的相关标准和规范规定,规范操作,保证质量。
  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有关规范和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要求,并充分考虑和听取残疾人及其亲属等意见与建议,科学设计、规范施工、严控质量。
  2.项目施工时,应具备以下手续及材料:
  (1)经区残联和区建设部门盖章同意的项目审批表;
  (2)受助残疾人或监护人提供的项目区域原始图、设计图和效果图(未改变结构的不需提供,如无障碍扶手、坡道等);
  (3)受助残疾人或监护人签署的意见;
  (4)施工方施工及质量保证协议书。
  3.项目竣工时,应完成以下手续及材料:
  (1)施工方必须提供施工合格证明;
  (2)区残联组织的验收合格证明;
  (3)受助残疾人或监护人对项目改造的反馈意见;
  (4)改造前后对比照片等资料。
  4.项目投入使用后,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管理责任,充分发挥其功能,不得私自任意改造、改变功能或用途。
  5.无障碍设施在安装中发生损坏或在安装后发生非自然损坏的,按照损坏责任,由责任方承担相关维修经费。
  (三)公开公正,强化监督。
  各镇街残联应按照信息公开、自愿申请、及时受理、充分评估、认真审核、阳光操作的要求组织实施,自觉接受残疾人和社会的监督,每季度末将实施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报区残联康复科。区残联康复科将适时组织督查。
  (四)建立档案,纳入考核。
  各镇街残联要积极配合区残联认真做好项目资料(文字、图片、表册等)收集、归档,对项目进行定期回访,听取残疾人意见和建议,及时总结经验,于每年的11月15日前,将项目实施的年度总结报区残联康复科。
  (五)加大宣传,信息公开。
  各镇街残联要依据通知精神,做好工作部署,加大宣传力度,确保辖区内的残疾人家庭能知晓项目政策及相关要求,提高辖区群众对无障碍进家庭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认同。
  附件:
  1、温州市瓯海区残疾人“无障碍设施进家庭”项目参考目录
  2、温州瓯海区残疾人“无障碍设施进家庭”项目申请、审批及服务表
  3、温州市瓯海区残疾人“无障碍设施进家庭”实施情况汇总表

 请点击下载附件:2012-41-关于印发《温州市瓯海区残疾人“无障碍设施进家庭”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副本+(2)

 

 

 


 
 

上一篇: 下一篇: [返回列表]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