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温州市瓯海区扶残助残若干规定(试行)

时间:2013-12-17 10:20:5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发展进步的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户籍在本区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视力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的残疾人。
  第三条 持有下列证件或证明材料的残疾人为贫困残疾人(以下简称贫困残疾人)。
  (一)《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二)《困难家庭救助证》。
  (三)《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
  (四)有关贫困证明。
  第四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或生活不能自理的二级残疾人为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重度残疾人)。

第二章 康复服务

  第五条 残疾人在区级公立医院就诊,减半收取普通门诊挂号费、诊疗费。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减半收取挂号费、诊疗费,按80%收取住院床位费、住院护理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残疾人康复门诊。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在挂号室等窗口设置“残疾人优先”标志,对残疾人优先照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创造条件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
  第六条 为有需求的贫困残疾人免费提供以下康复服务:
  (一)为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施行复明手术。
  (二)为贫困听力残疾人免费验配助听器,使用期不少于三年。
  (三)为贫困低视力残疾人免费验配助视器,使用期不少于三年。
  (四)为贫困下肢缺失残疾人免费安装假肢,使用期不少于三年。
  第七条 6周岁以下脑瘫、智障等残疾儿童进行抢救性医疗或者康复(培训)的,按下列情形给予补助:
  (一)符合省级补助条件的贫困残疾儿童每人每年1.2万元,资金由省级财政补助16%,区级财政补助84%。
  (二)符合市级补助条件的贫困残疾儿童每人每年1.2万元,资金由市级财政补助50%,区级财政补助50%。
  (三)符合区级补助条件的贫困残疾儿童每人每年1.2万元,非贫困残疾儿童每人每年5000元,孤独症儿童每人每年2万元,资金由区级财政补助。
  第八条 6周岁以下听力残疾儿童实施抢救性人工耳蜗手术,按下列情形给予补助:
  (一)为符合省级补助条件的贫困聋儿免费提供基本型人工耳蜗产品1台,手术费(含术前检查费用)为每人1.2万元,术后一年的康复训练经费为每人1.4万元。资金由省级财政补助16%,区级财政补助84%。
  (二)为符合市级补助条件的贫困聋儿提供基本型人工耳蜗产品1台,手术费(含术前检查费用)为每人1.2万元,术后一年的康复训练经费为每人1.4万元。资金由市级财政补助50%,区级财政补助50%。
  (三)为符合区级补助条件已自费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手术的贫困聋儿补助5万元,非贫困聋儿补助3万元,资金由区级财政补助。
  第九条 对符合省有关补助条件的7-17周岁贫困听力残疾人,免费提供人工耳蜗1台,资助手术费1.2万元(包括手术意外医疗保险费和开调机费)、术后一年康复训练费1.4万元。
  第十条 残疾人因精神病长期在家吃药的,每人每年补助500元。住精神病专科医院康复的贫困残疾人,按住院费40%给予补助,但一个疗程最高补助2000元,一年不超过四个疗程。托(安)养对象不重复享受住院优惠。
  第十一条 对新建的社区残疾人康复站,康复器械由区残联赠送,并根据其运行情况给予一次性1至2万元奖励。社区残疾人康复站提供康复服务的,按康复残疾人数给予补助,每建立一名残疾人康复档案每年给予补助50元。
  第十二条 为有需求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免费提供无障碍器具、相关环境无障碍设施改造及与残疾人家庭无障碍化密切相关的其他辅助器具和家庭康复器械。使用期不少于三年。
  第十三条 残疾人自费开展康复活动的,按下列情形给予补助:
  (一)自费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的,给予每例800元补助。
  (二)贫困残疾人自费安装小腿假肢的,按安装费(包括材料费)的70%给予补助;安装大腿假肢的,按安装费(包括材料费)的50%给予补助。三年内不重复补助。
  (三)残疾儿童购置助听器补助2000元,低于2000元按实补助;配用助视器补助1000元,低于1000元按实补助;购置矫形器补助5000元,低于5000元按实补助;购置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补助1500元,低于补助金额按实际购置金额补助。三年内不重复补助。
  (四)未成年残疾人实施矫治手术康复的,补助手术费1万元、术后康复训练费6000元、矫形器装配费1200元,低于补助金额按实际购置金额补助。三年内不重复补助。
  第十四条 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障的医疗服务项目支付范围。涉及本规定的医疗康复项目由区残联、区卫生局、区人力社保局另行发文。

第三章 就业创业

  第十五条 未达到1.5%残疾人就业比例的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力度,行政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足额征收到位。全额拨款的机关、团体、行政事业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区残疾人联合会测算并确定基数,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地税部门征收;纳税单位委托地税部门代收,其他非纳税单位按有关规定征收。提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增长幅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增长幅度应与地方财政同步增长。
  第十六条 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促进残疾人就业。公共财政投资或者政策扶持的社区服务等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助残公益岗位人员劳务性费用不低于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110%。未达到残疾人就业比例的单位,应当优先录用残疾人。对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政府给予表彰。
  第十七条 残疾人在各级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名次的,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八条 残疾人发展种养业和工商服务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审批可给予补助或奖励。
  (一)对残疾人发展具有一定规模的种植业、养殖业、来料加工业、家庭工业、“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及开办小店小摊服务业等项目,正常且合法经营6个月以上的,按其规模大小以“以奖代补”方式一次性给予2000至8000元就业创业资金补助。
  (二)对残疾人发展种养业和工商服务业资金有困难的,经申请获批后按其规模大小给予2000至20000元资金扶持。
  (三)获得区级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A级的残疾人种养业基地补助10000元,AA级的补助15000元,AAA级的补助20000元。
  (四)获得市级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A级的残疾人种养业基地给予奖励10000元,AA级的给予奖励15000元,AAA级的给予奖励20000元。获得省级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称号的残疾人种养业基地,给予奖励30000元。以最高额为准,不重复奖励。
  (五)大学生残疾人自主创业,自申领《工商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按其规模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6000至10000元。
  (六)残疾人自主创业租用办公场地(非违章建筑)的,酌情给予经济补助。
  第十九条 残疾人发展种养业和工商服务业向银行小额贷款的,给予全额扶贫贷款贴息(包括省、市级贴息部分)。其中对残疾人自谋职业按20万元贷款额度内(包括20万元)给予全额贴息;对符合区级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的按25万元贷款额度内(包括25万元)给予全额贴息;对符合市级或市级以上的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按30万元贷款额度内(包括30万元)给予全额贴息;对残疾人大学生个体从事种养业和工商服务业的,给予30万元贷款额度内(包括30万元)全额贴息。
  第二十条 福利企业发展生产资金有困难向银行贷款的,经申请获批后给予50万元贷款额度内(包括50万元)的全额贷款贴息。

第四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一条 全区贫困残疾人每户每年享受100至300元生活补助费(含煤气、数字电视视听维护费等补贴)。非贫困残疾人每户每年享受100至200元生活补助费。
  第二十二条 持有《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的残疾人,每月给予150元的生活补助。
  第二十三条 对18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无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生活特别困难的重度贫困残疾人(肢体、视力、精神、智力残疾一级),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二十四条 对全区持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主,给予车辆保险费补贴和每车每月500元的燃油补贴。持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整治后,车主收入低于市区低保边缘户标准的,按每户每月524元给予补助。
  第二十五条 残疾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的重度残疾人,单独施行最低生活保障,按照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100-150%之间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参照低保标准,全额发放重度残疾人补助金。
  第二十六条 重度贫困残疾人可纳入托(安)养服务,纳入集中托养的每人每年补助12000元;纳入日间照料、居家安养的年人均补助不超过4800元。非贫困重度残疾人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给予补助。
  第二十七条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残疾人,其个人缴费按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由财政给予全额补贴。
  第二十八条 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个人自负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补贴。
  第二十九条 对残疾人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给予其个人自负部分30%的经济补助。
  第三十条 残疾人因灾、疾病等原因引起的特殊困难,酌情给予经济救助。第三十一条 残疾人住房方面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家庭优先给予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优先安排实物配租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二)残疾人未列入居民保障房改造的,确需临时加固修缮住房的,给予适当补助。
  (三)残疾人属无房户或者现有的危房不能居住的,外出租用房子,租金给予适当补助。
  (四)残疾人危房鉴定、申领房屋产权证的,房管部门予以免费办理。
  (五)鼓励贫困残疾人参与居民保障房改造,并予以政策照顾。
  第三十二条 残疾人家庭安装自来水一户一表的,报经批准减免安装费;残疾人家庭新装电表,供电部门免收材料费以外的所有费用;残疾人家庭新装模拟或数字有线电视,减半收取入网费和视听费。
  第三十三条 政府鼓励社会创办残疾人阳光庇护中心,符合条件的按下列情形由区财政给予补助:
  (一)符合省级或省级以上标准的庇护中心,Ⅰ类的给予一次性配套资金奖励10万元;Ⅱ类的给予一次性配套资金奖励8万元;Ⅲ类的给予一次性配套资金奖励5万元。
  (二)符合市级标准的庇护中心,每家给予一次性配套资金奖励8万元。(三)符合区级标准的庇护中心,Ⅰ类的给予一次性配套资金奖励20万元;Ⅱ类的给予一次性配套资金奖励15万元;Ⅲ类的给予一次性配套资金奖励10万元。
  (四)入住庇护中心的贫困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生活补助800元,非贫困残疾人家庭每人每月给予生活补助500元(不足部分由其家庭承担)。
  (五)庇护中心按每一个岗位护理5名残疾人计算,每个岗位年补助为1.8万元。
  (一)、(二)、(三)项的政府补助金须用于残疾人康复训练、技能培训、无障碍环境、生产生活等服务设施设备建设。

第五章 特殊教育

  第三十四条 采取多种方式,确保残疾儿童人人享有义务教育,无自理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实行送教上门,非重度残疾人安排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特教学校就学。
  第三十五条 残疾人子女或残疾学生按下列情形给予助学补助或奖励:
  (一)残疾学生或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在公办幼儿园入学免收保育费。
  (二)就读特殊学校的残疾学生,贫困的每学年补助2000元,非贫困的每学年补助1000元。
  (三)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或残疾学生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的每学年补助2000元;非贫困残疾学生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的每人每学年补助1000元。
  (四)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或残疾学生就读全日制普通大学专科及相当学历以上的每人每学年补助4000元;非贫困残疾学生就读全日制普通大学专科及相当学历以上的每人每学年补助3000元。
  (五)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或残疾学生接受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中、高等教育和自考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的当年一次性补助2500元;非贫困残疾学生接受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中、高等教育和自考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的当年一次性补助1500元。
  第三十六条 贫困残疾人家庭就学子女或残疾学生在幼儿园期间每学年给予生活补助500元,其他阶段每学年给予生活补助1000元。
  第三十七条 鼓励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对民办的特殊教育学校建立公助长效补助机制,每年安排不低于20万元经费扶持特殊教育学校发展,改善特殊学校的办学条件。民办特殊教育学校的在职教师享受公办学校教师的同等待遇。
  第三十八条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参加各类正规职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的,可给予以下培训费补助:
  (一)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以下(包括中级)的,培训费2000元以下的按实际金额补助;培训费超过2000元的,补助2000元。
  (二)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以上(包括高级)的,培训费5000元以下的按实际金额补助;培训费超过5000元的,补助5000元。

第六章 文化生活

  第三十九条 残疾人进入本区内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文化宫(馆)、图书馆、展览馆和旅游景点及体育健身等公共场所,免收门票。以企业投资主办的上述公共场所对残疾人要给予优惠。实行优惠的场所应设置明显标志予以公告。
  第四十条 在残疾人好新闻评选活动中获得名次的,给予一定奖励。
  第四十一条 残疾人在各级正规的文化体育比赛(表演)中,获得名次的,给予一定奖励。

第七章 社会环境

  第四十二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将残疾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纳入法律服务政府购买体系,优先向残疾人提供免费服务,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在传统节日和“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期间,镇街、有关部门、社会团体组织要开展为残疾人办实事、做好事、送温暖等活动,并帮助解决重度残疾人的生活照料和特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问题。
  第四十四条 新、改、扩建的公共建筑、社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和场所等,要实行无障碍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公共停车区要设置方便残疾人的专用停车泊位,并为残疾人代步车停车提供方便和照顾。
  第四十五条 开展创建爱心镇(街道、社区、村、单位)活动。经验收合格的,由政府命名,并分别给予奖励。对获得“爱心镇(街道)”称号的,给予奖励50000元;对获得“爱心社区(村)”称号的,给予奖励30000元;对获得“爱心单位”称号的,给予奖励10000元。
  第四十六条 重视残疾人专门协会工作,发挥其积极作用,每年安排不低于15万元经费支持协会开展活动。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 区政府通过民办公助、公办民营、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等工作。
  第四十八条 加强残疾人基层组织建设,聘请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委员从事残疾人工作。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工资或补贴由区财政给予保障。
  第四十九条 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经费,用于村(居、社区)残疾人工作联络员误工补贴。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第十七条至第三十八条,所需补助经费在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凭有效凭证审核发放。
  第五十一条 区残联要对各类补助、奖励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区监察、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
  第五十二条 原制订的有关残疾人优惠扶助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省、市有关残疾人优惠政策的配套文件,另行发文。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由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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