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关于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13-12-24 09:40:02

浙残联教就[1999]58号

各市、地、县(区)劳动局(人事劳动局)、残疾人联合会,省级有关部门:

  现将中国残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把关于尽量避免残疾职工下岗的要求落到实处
  (一)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的社会群体,下岗残疾职工则更加困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为此在有关文件和会议上明确提出了尽量避免残疾职工下岗的要求。各级劳动部门要把下岗残疾职工纳入当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体系,把失业残疾人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安排,适当照顾。各级残联要深入调查,建档立卡,密切掌握残疾职工动态,搞好跟踪服务。
  (二)要加强监督,促进用人单位落实避免残疾职工下岗的有关规定,特别是有生产任务的企业、因生产经营出现困难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和进行改组、改制的企业这三类用人单位,一般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因兼并或破产确需安排残疾职工下岗的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下岗程序执行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三)要强化管理,确保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对符合离岗退养和提前退休条件的残疾职工,要在本人同意的前提下,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对已经下岗的残疾职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当地残联要协调有关部门及时为其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二、深入做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优先安排下岗残疾职工再就业
  (一)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和浙政发[1994]175号文件等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凡本省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含国有、集体、私有、联营、股份制、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均应按单位职工总数15%的比例接收安置残疾人就业。
  优先安排下岗残疾职工再就业。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需的工勤人员,有适合残疾人岗位的,应优先安排下岗残疾职工,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对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残疾职工,经企业、街道出具证明,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应优先招录其子女就业。上述人员经当地残联劳服机构确认,计入残疾人就业安置比例。
  (三)残联是受政府委托,负责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单位要在每年规定时间内,到同级残联劳服机构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检登记,经残联劳服机构审核合格,给予办理登记手续。
各级劳动部门在办理劳动年检时,协助残联监督有关单位是否已办理残疾人就业年检登记。
  (四)对安排下岗残疾职工就业表现突出的单位,各级残联应在按比例就业工作年度表彰时优先给予表彰奖励,所需费用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三、大力鼓励扶持残疾人从事个体就业,拓宽下岗残疾职工再就业渠道
  (一)各级残联要积极扶持残疾人尤其是下岗残疾职工从事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并认真做好服务工作。特别要大力加强以个体就业为目标的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帮助选择适应市场需要,适合残疾人自身特点的经营项目,帮助办理工商营业手续,落实有关减免残疾人工商行政管理费等优惠政策;残疾人从事个体就业资金确有困难的,可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扶持。
  (二)各级劳动部门要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逐步将从事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城镇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险范围。

四、加强对残疾人就业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保障残疾职工合法劳动权利
  (一)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将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列入劳动监察目标管理计划内容,依法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履行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情况。
  (二)各级残联劳服机构在同级劳动监察机构指导下,实施专项残疾人劳动监督。残联劳服机构中经劳动部门培训并持有《浙江省劳动监察协理员证》的人员,依法对有关单位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监督。
  (三)残疾人劳动监督内容包括:各单位依法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履行残疾人就业年检登记情况;单位招用残疾人后,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及用工安排上岗情况;安置残疾人未达法定比例单位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情况;保护下岗残疾职工合法权益情况;执行残疾职工职业培训,技能开发情况等。
  (四)各单位要积极配合残疾人劳动监督,主动出示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检登记手续并提供残疾人就业情况,保障监督检查顺利进行。
  (五)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违反残疾人就业法规政策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浙江省劳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查处。

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

上一篇: 下一篇: [返回列表]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