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精神残疾人使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费用全额保障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01-07 15:03:47 来源:区残联

 

关于进一步做好精神残疾人使用

基本抗精神病药物费用全额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社会事务办、财政所、劳动保障所、残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精神残疾人使用抗基本精神病药物费用补助工作,保障精神残疾人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全国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专项摸排工作方案》的通知(公治安〔2019〕729号)、《关于做好贫困精神残疾人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费用全额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残联康复〔2014〕27号)、《关于做好贫困精神残疾人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费用全额保障工作的通知》(温残联康复〔2015〕59号)、《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瓯海区扶残助残若干规定(试行) 的通知》(温瓯政办发〔2012〕175 号)规定,现将精神残疾人使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费用全额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进一步规范我区医疗报销及救助方式,扩大报销对象与范围,保障精神残疾人基本医疗需求。立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医疗救助制度、扶残助残若干规定与“最多跑一次”改革,帮助精神疾病患者及时、便捷地享受医疗报销及救助。

二、保障范围

精神残疾参保患者使用纳入《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安全、经济、疗效好、副作用小的基本抗精神病药物(包括长效针剂)及必要的辅助检查(血常规、肝肾功能、血糖、血脂、电解质、心电图、血药浓度检测、泌乳素、脑电图等),并实行动态管理。

三、补助对象标准及时间

2020年1月1日起对已纳入《浙江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系统》进行社区管理,具有瓯海区户籍并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精神残疾参保患者使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费用可享受全额保障。

四、定点医疗服务机构

经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医疗保障分局、区残联共同核准,精神疾病医疗报销及救助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为温州第七人民医院、温州康宁医院、瓯海区第三人民医院。

五、实施程序

1、申请办理。由患者(联系人)持残疾人证、医保卡(市民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社区管理知情同意书(可在定点机构填写)直接到定点医院进行申请办理,贫困对象还需携带低保证、救助证、特困证等相关贫困证件

    2、诊疗和领药。定点医疗机构对服务条件的患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协助申报特殊病种,并负责患者诊疗,根据患者病情及时做好药物调整。

3、费用结报。对符合保障条件的患者使用用药范围内的抗精神病药物和必要辅助检查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费用,贫困人员纳入当地医疗救助,非贫困人员纳入残联专项资金救助由定点机构先行垫付。并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相应单位按实结报。

4、建档。患者应在定点医疗机构或社区责任医生指导及监护人的监护下规范用药,同时,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患者的跟踪随访工作,及时建立全额保障患者治疗档案,并做好信息统计上报。

六、部门职责

区民政局 做好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和经济状况认定,做好精神患者治疗相关对接工作。    

区财政局 安排落实精神患者治疗补助专项和相应工作经费,保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精神疾病患者社区管理服务和庇护服务的必要支出,确保医疗工作顺利开展。

区医疗保障分局 进一步落实贫困精神疾病患者的参保参合,并将药物治疗补助纳入救助范围,加强监管,做好与定点机构精神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结算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 做好精神疾病患者的发病报告、登记工作,做好定点医院和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和沟通协调,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要按药品储存、管理相关规定,建立药品领用记录,健全管理制度,做好患者的随访和建档立册工作。

    区残联 负责做好精神残疾对象持证核查,做好精神患者用药的救助结算工作。

 

 

温州市瓯海区残疾人联合会      温州市瓯海区民政局             

 

            

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      温州市瓯海区医疗保障分局

 

 

                            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健康      

                                2019年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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